中東寶塔今年不斷登上地方新聞版面,多名黑衣人聚眾茲事,又有人持自行印製的無效權狀意圖移花接木製造媒體輿論,整件事情的真正過程究竟如何,我們整理了一整串還原內容,包含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文件,帶大家來釐清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還給佛寺清境的空間。
繼續瞭解...
釋見引法師合法取得產權。
釋見引法師沒有義務替第二手販賣的塔位負責任。
中東寶塔並未拒絕家屬入塔祭祖
主管機關是縣政府,不是縣議會。
誰在惡意侵害佛門清淨,意圖謀取塔位利益?
若真有寶塔產權,為何不提起民事訴訟?
首先帶所有人來簡單釐清寶塔產權的歷史過程,從第一手到第六手清清楚楚的記載每一位寶塔持有人,看完下面將初步的瞭解寶塔產權並沒有這麼困難。
在邱振明、王福份先生持有、占有寶塔期間,寶塔建築物曾經出現過「福祿壽寶塔」、「私立福祿壽寶塔」、「大願山祥雲寶塔」等名稱。
1.釋見引法師【第六手】是向埔津公司及其負責人陳宗漢先生【第五手】購買取得中東寶塔產權,埔津公司及其負責人陳宗漢先生是向第一銀行【第四手】購買,並不是直接從王福份先生【第二手】取得,
更何況王福份先生從來沒有合法取得寶塔產權,陳寶全理事長的說法明顯錯誤。
2.由於塔位產權曾經被法院拍賣,所以從當時法院的拍賣公告就可以清楚知道塔位完整的產權內容。而且從前面所述產權移轉過程就可以確定釋見引法師是合法取得寶塔產權。
1.陳寶全理事長自稱是邱振明先生【第一手】用塔位抵債,並不是向釋見引法師【第六手】購買,所以陳理事長跟釋見引法師【第六手】之間並沒有買賣關係,
釋見引法師也不清楚當時邱振明先生【第一手】當時以塔位抵債的細節。
2.陳理事長持有的權狀都是私人自行印製,並不是地政事務所核發的「建物所有權狀」,沒有「公文書」的效力。
塔位如果有問題,陳理事長應該去找當初拿塔位抵債的邱振明先生【第一手】,或者聲稱接手經營的王福份先生【第二手】處理。
3.陳理事長的塔位不是向釋見引法師【第六手】購買,並不是塔位的消費者,完全沒有所謂的消費糾紛;釋見引法師【第六手】也沒有義務對邱振明先生【第一手】拿來抵債的塔位負責。
1.每年在農暦新年、清明節、中元節等傳統重大節日,釋見引法師都會在中東寶塔旁的萬法寺舉辦法會超渡寶塔先靈,
中東寶塔也都有開放家屬入塔祭拜祖先,並沒有陳理事長所說拒絕家屬進入祭祖的情形。
2.但是,因為陳理事長在今年1月6日聚眾前往中東寶塔抗議,後續經常有不明人士出現在中東寶塔附近叫囂、徘徊,
為了保護塔內骨骸的安全,避免歹徒假藉家屬名義進入破壞塔位,同時因應後來發生的武漢肺炎疫情,因此不得已才暫停開放中東寶塔。
1.屏東縣的主管機關是屏東縣政府,如果縣政府官員要到私人場所內進行檢查,應該要以縣長名義發出正式公文,
並且說明相關法令依據,才是正當合法的行政程序,人民才有配合檢查的義務。
2.屏東縣議會是屏東縣的「立法機關」,是代表人民監督縣政府施政的「民意機關」,並不是陳理事長所說的主管機關,縣議員依法也沒有進入私人場所進行檢查的職權。
3.屏東縣政府沒有發函告知民國109年2月7日要進入中東寶塔進行檢查,因此當天縣議員用「塔位產權糾紛」名義,要求縣政府相關主管進行「消防檢查」,顯然是「名實不符」,
不僅不是正當合法的行政程序,縣議員也沒有資格進入私人場所進行檢查。
1.陳理事長早在民國93年6月27日就已經親自立書切結,承諾放棄福祿壽金寶塔(即中東寶塔)塔位使用權利,已經不能再主張任何塔位產權。 但十幾年來,陳理事長仍然一再假藉各種不法手段,惡意以侵害佛門清淨及寶塔安寧方式,意圖謀取塔位利益。
2.陳理事長手上私人自行印製的寶塔使用權狀,並沒有經過法院確認是不是合法有效。陳理事長用這些效力還不明確的使用權狀來抗議、叫囂,甚至刻意拿給媒體記者拍攝報導, 這些行為很明顯都是為了藉故惡意滋事,意圖不當謀取塔位利益等不法目的,顯而易見。
3.十幾年前,陳寶全理事長曾經對釋見引法師【第六手】及陳宗漢先生【第五手】,就中東寶塔產權提起兩次刑事告訴,但經過屏東地檢署偵查後都做成不起訴處分(97年度偵字第7585號97年度偵字第1531號), 而且陳理事長聲請再議、交付審判都遭到駁回, 可見十幾年前檢察官早已不採納陳理事長的說詞,甚至明確表示這件事情只是「民事糾葛」,應該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4.中東寶塔在釋見引法師接手前,長期欠缺管理,寶塔內外環境髒亂不堪,塔位年久失修,早已毀損、蟲蛀,先靈根本無法在寶塔內安息。 釋見引法師本於佛法慈悲濟世精神,為了讓寶塔內的先靈可以居住在佛國淨土,花費十餘年時間將寶塔內外環境整理美化,中東寶塔因此煥然一新。
5.如果陳理事長手上真的擁有塔位產權,為什麼十幾年從來沒有針對塔位產權提起任何民事訴訟? 反而是在釋見引法師將中東寶塔環境整理美化後,又拿出已經被法院公告「無效」的使用權狀,開始透過各種「非正當手段」意圖不法謀取塔位利益?
1.陳寶全先生曾擔任臺灣省營建公會理事長,屬於「社會賢達」、「德高望重」人士,應該是知法明理之人,竟然會用叫囂、抗議方式破壞佛門及先靈安息的淨土,
甚至還聯合縣議員假藉議會名義介入私人產權糾紛,並且透過新聞媒體將子虛烏有的事實,抹黑、詆毀釋見引法師名譽,這些都不合法、不正當的解決途徑,對於塔位產權紛爭完全沒有幫助。
2.台灣是一個法治社會,凡是遇到爭議都應依循法律途徑解決,私人之間遇到產權糾紛,也是要透過法院訴訟程序來認定。
如果陳寶全先生認為擁有寶塔產權,認為手上的使用權狀都是合法有效,應該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官以判決來認定寶塔產權歸屬,才是正當、合法且有效的解決方式。